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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天有些朋友在討論(砲轟)應不應該、要不要改變交通檢舉達人的檢舉狀況,我在這裡捅個馬蜂窩,提供3年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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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天有些朋友在討論(砲轟)應不應該、要不要改變交通檢舉達人的檢舉狀況,我在這裡捅個馬蜂窩,提供3年多前我質詢整理的數據,提供大家作為討論的參考。

當然,每個人對於如何降低交通違規和檢舉交通違規的見解不同,據我對數據的觀察,台灣對於交通事故的防範教育成效也是到了一個瓶頸降不下來,可見得,[靠宣導]和[檢舉]都到了瓶頸,必須再找良方。

但是,使用行車記錄器來檢舉的案件,在我2018年的統計,就需要花500個員警、每天花5個小時來處理,現在行車記錄器更普及,幾乎以倍數成長,顯然警方的能量消耗更大,是不是值得?我很懷疑。

最後,我除了支持只處理實名檢舉案件外,我也認為,如果案量大到警政單位消化不了,大家就要來想想,是不是要讓這些員警到路上處理事故,比在辦公室看電腦,處理多數是沒有發生事故的行車紀錄器檢舉件,才是合理的警政資源配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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